2004年4月14日,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应天津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停泊在深圳招商港务码的“永安洲”轮依法实施了扣押。“永安洲”轮是浙江永安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一艘集装箱船。据天津海运公司称,其于2001年与永安船务公司签订有一份租船合同,租用后者所属的“永安洲”轮,该合同经过多次补充,租赁期间到2005年7月止。永安船务公司于2004年4月单方终止合同,要求撤回“永安洲”轮。此举给天津海运公司造成了约1800万元的损失。为保全自己的合法权益,使今后诉讼或仲裁裁决得以执行,4月13日,天津海运公司向深圳海事法庭提出了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舶)申请,请求深圳法庭对即将停泊于招商港务码头卸货的“永安洲”轮实施扣押,并责令永安船务公司提供2100万元的担保。 今年以来,国内海运市场十分火爆,出现了货多船少的局面,运价大幅度上扬。由于以前签订的租船合同约定的租金相比之下显得很低,一些船东抵制不住暴利的诱惑,企图逃避原有的合同义务,甚至单方面解除合同,撤回船舶,因此产生的租船合同纠纷频繁发生。海事法院的法官认为,诚信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市场运价上涨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就可以不遵守原有的协议。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事由,当事人单方面解除合同,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合同终止产生的损失。我国市场经济发育尚不完善,市场主体信守合同的意识也比较弱,有必要通过司法手段维护合同的稳定。当一方的合同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法律救济。 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