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今年5次发出并实施海事强制令

200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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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东打捞局提出申请,广州海事法院立即发出海事强制令。主办法官,立案庭庭长王玉飞告诉笔者,这是该院今年第五次发出海事强制令。   2002年5月,广东打捞局在媒体上发布公告,以废钢价格出售船龄即将到期的“重任501”号驳船。一家台湾公司竞买成功,并签订了购买合同。在办理手续过程中,适逢广东打捞局进行转制改革,因此买卖中所需的上级主管部门批文迟迟未下来。驳船一直停泊在广东打捞局的码头上,妨碍其它船只进出。当时曾参与竞买没有成功的广州登泰船业有限公司船厂(以下简称登泰船厂)得知这一情况,就与打捞局商议借船事宜。打捞局同意免费将驳船租借给登泰船厂当码头使用,但可随时无条件收回该船。2002年11月20日,双方签定协议书,登泰船厂随后拖走了驳船。   2004年3月初,打捞局多次通知登泰船厂返还驳船,遭船厂拒绝。原来,现在钢材市场价格回升,登泰船厂想以当初竞买成功的最高价买船。打捞局以与台湾公司签合同在先,必须信守合同为由拒绝。登泰船厂认为,驳船在我手里,不经我同意,你也奈何不了我,即便打官司,也可以拖上好长时间,时间拖得越长我用的时间也越长。打捞局出动拖轮前往接驳无功而返。于是2004年3月17日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并申请海事强制令。   广州海事法院严格审查核实情况后立案受理。3月18日,该院金正佳院长亲自签属了海事强制令。黄西武法官将命令送达登泰船厂,船厂负责人不以为然。黄法官向其耐心解释相关法律知识,告知不执行海事强制令,法院将可对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船厂负责人如梦初醒,表示执行海事强制令。3月19日,驳船被顺利拖回。   王玉飞对笔者解释:海事强制令是海事诉讼中特有的一项制度,将保全的对像从当事人的财产扩大到当事人的行为。今年该院颁发的强制令,被告都是接到命令还不知强制令是怎么回事,有的说早知有这种命令就不犯案了。这说明,亟待普及有关海事强制令的常识。 相关链接: 海事强制令:是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这一规定见于2000年7月颁布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与其它司法规定相比,有如下明显特点:一是命令一颁布就立即生效和强制执行,及时控制事态的继续发展,避免因审理案件的周期而使损害进一步扩大,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为了防止被申请方可能采取损害申请方的进一步措施,发布命令前不征求被申请方意见,也就是只听“一面之词”。三是为防止申请方用不实的理由申请强制令损害被申请方的合法权益,要求申请方申请海事强制令的同时,必须提供与标的物相当的全额担保。所以申请方没有100%的把握打蠃官司不敢提出申请。被申请方同样可通过申请复议来维护自已的权益。四是海事强制令并不是判决,命令执行后,有的申请人感到过去发生的案情使自已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继续进入诉讼程序,法院依法审理和判决;当然也有的申请方觉得问题已经解决而不予起诉,上述打捞局案就是后一种情况。(胡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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