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拖了八个月的案件广州海事法院法官半小时调解解纠纷

2003-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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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渔民郭某因海上事故致残向船东索赔案,村民委员会在八个月时间里调解多次达不成协议,起诉到广州海事法院。2003年9月18日上午庭审后半个小时,原被告双方就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赔偿协议。同样一件事,同样是调解,效率差距这么大,引起当事人和法官的广泛议论和思考。   今年1月2日,广东南澳县山顶村渔民郭某受雇于同村的黄氏兄弟,并随他们的渔船出海打鱼,途中渔船搁浅。另外一条渔船前来救助,拖拉过程中,施救船与黄氏渔船间的拖绳突然断裂,击中了站立在船头的郭某左眼,郭某落入水中。经抢救,郭某脱离了危险,经司法鉴定为伤残九级。黄氏兄弟在支付了郭某的部分医疗费后表示不再承担。郭某多次索赔无果,就找到山顶村村委会。在村委会的主持下多次调解,时间过去8个月仍达不成一致。郭某是家里唯一的劳力,三个孩子读书,治眼睛花费了二万余元仍未恢复,家庭陷入困境。今年8月4日,他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海事法院负责受理此案的是张贤伟法官。他仔细调查清楚来龙去脉,发现案件并不复杂。双方对事实无异议,有关此类纠纷如何处理法律有明确规定。而且,黄某兄弟不是不讲道理的人,也具备赔偿支付能力。以前的多次调解之所以达不成协议,可能是双方当事人对相关法律不够了解。于是,他作了说服双方的充分准备。   广州海事法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9月18日上午开庭审理。果然,黄氏兄弟对郭某诉状中提出的事故责任及赔偿数额持不同看法。张法官耐心地向黄氏兄弟讲解有关法律条文,指出郭某作为事故受害者,合法权益理应得到保护,当然郭某的索赔数额也必须符合法律依据。因为此案事实清楚,法规规定明确,如果本院依法判决,其中一方不服提出上诉,将给当事人增加费用负担,浪费双方的时间精力,还会耽误郭某眼睛的继续治疗。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当即依法召集双方进行调解。由于法官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充分细致,在调解过程中入情入理地解释法律和分析利弊,双方很快达成了调解意向。在法官主持下双方经过协商,黄氏兄弟同意除以前支付的费用外,再一次性赔偿郭某4.5万元。郭某放弃了其它请求。   法律界人士认为,拖了八个月的案件,半小时达成协议,双方服气,这种现象很值得研究。本案中开头担任调解的村委会干部不是专职法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有限。案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官重判决轻调解,不注重法律宣传的现象也比较普遍。现在不少案件拖的时间很长,有的当事人反复上诉、申诉,其中一处重要原因,就是法官对当事人法律宣传不到位。法官的责任不仅是依法判案,更要利用一切机会宣传法律,尽量少判决,多调解,快调解,这样对当事人和整个社会发展有利。(胡后波 田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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