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院到广州海事法院座谈如何贯彻海事法院专门管辖

2003-09-09
浏览量 :1690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2003年9月8日,广州中院审监庭庭长、立案庭庭长、执行局副局长一行三人来到广州海事法院,与该院法官就如何贯彻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地方法院在保全及执行过程中需要扣押船舶时与海事法院的沟通、衔接等问题交换了意见。吴南伟副院长参加了座谈。双方都表示,要保持经常联系,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沟通。   早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海事、海商案件的范围作了详尽了表述,规定了专门管辖和专属管辖,将海事管辖权赋予海事法院及其上级法院。2001年颁布了<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

广州海事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