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经浙江省人大九届四十次常委会议通过,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出台将对维护和发展水路运输、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法律保护作用。 为适应水监体制改革后水运市场管理的新形势,《条例》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国家和该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的运输单证,并如实填写。运输单证应当随船同行。水路运输经营者在船舶进、出港时应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派驻港口人员交验运输单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派驻港口人员应当及时验证。同时为切实保障水路乘客生命财产安全,《条例》强调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水路交通运输安全等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及人员的管理,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