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五一节“非典型”放船

2003-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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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下称深圳法庭)应申请人中海工业有限公司城安围船厂(下称中海船厂)申请,对停泊在深圳蛇口友联船厂3号泊位的被申请人黄石市鄂东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鄂东公司)所属的“黄鹤18号”轮依法进行扣押。虽然扣押期间跨越五一假期,又时值“非典”肆虐的非常时期,但深圳法庭的法官们克服种种困难,圆满的解决了该案。 拖欠费用 依法扣船 2003年4月30日,申请人中海船厂向深圳法庭提出扣押船舶申请,称其根据与被申请人鄂东公司签订的船舶修理合同,修理了鄂东公司所有的“黄鹤20号”船。但鄂东公司至今尚欠船舶修理费165,000元未付。中海船厂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请求扣押鄂东公司所属的“黄鹤18号”轮,并要求鄂东公司提供215,000元的担保。深圳法庭的法官认真审查了中海船厂的扣船申请和所附的证据材料后,立即作出了扣押“黄鹤18号”轮的《民事裁定书》和《扣押船舶命令》,并迅速登轮,将已办好离港手续的“黄鹤18号”轮扣押在深圳蛇口友联船厂码头。船长将扣船情况向鄂东公司作了汇报后告诉法官,其公司有意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希望能尽快解除扣押,但又担心五一假期,法院不办公。深圳法庭的法官告诉船长,“深圳法庭在五一假期安排了值班人员,如果案情有进展,可以随时与深圳法庭的法官取得联系”。 穗深联动 灵活办案 5月1日上午,深圳法庭的值班法官一早就来到了办公室,并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而此时,双方当事人经过艰难的谈判,刚刚就和解数额达成了一致,中海船厂表示只要被鄂东公司支付商定的数额,其立即申请解除扣押船舶。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分处两地,“五一”假日期间银行的所有对公业务均停办,鄂东公司无法将款项转账给中海船厂;又值“非典”时期,各地方政府都限制本地和外来人口的流动,致使双方当事人直接交付现金的方式也无法实现。正当双方当事人为款项支付的问题一筹莫展的时候,深圳法庭的法官提醒他们,假日期间银行对私转账业务还是照常办理的,并建议他们设立临时的个人帐户来暂时解决款项支付的问题。双方当事人立刻采纳了法官的建议,当天下午3时,鄂东公司款项全部汇给了中海船厂。中海船厂立即提出了解除扣押的申请,根据法律程序,解除扣押的申请一定要提供原件。但中海船厂和其代理律师均在广州,如果要求申请人将解扣申请亲自送到深圳,会延误时间,而“黄鹤18号”轮已经办好离港手续。为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损失,深圳法庭立即安排已返广州休假的法官在院本部接受当事人递交的解除扣押申请,在深圳的法官同时制作好相关文书。在广州的法官收到解除扣押申请后,立刻通知在深圳的法官。深圳法庭的法官随即登轮将解扣的法律文书送达给了船长。这时离申请人提出解除扣押的时间仅仅过了2个小时。至此,该案告结,从立案到结案仅仅用了30个小时。 深圳法庭王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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