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调整 国外申请人受益更多

200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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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月8日电 北京《晨报》7日就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内容采访了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有关官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国际申请处负责人说,受益于《细则》调整的更多是国外申请人。国务院对2001年6月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主要修改内容为,将国际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期限由原来的20个月延长至30个月。决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这位负责人说,申请人在提出国际专利申请后,通常是指定所有国家,然后才进入指定具体国家的国家阶段,这之间的时间越宽裕,就越有利于申请人进行进一步的市场调研,以作出更有利于自己的决策。   他特别指出,虽然期限延长对所有申请人都有利,但具体到中国,国内申请人提出国际专利申请和国外申请人指定中国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专利申请数字相差悬殊。去年,上述两个数字一个不足1000,一个近20000。所以,现阶段受益于《细则》调整的更多的是国外申请人。   据悉,早在2001年9月,拥有171个成员的专利合作联盟召开大会,对《专利合作条约》第22条进行修改,并将生效日定在2002年4月1日。但给予部分成员一个过渡期。中国在向专利合作联盟提出过渡申请后,于2001年7月1日开始修改《细则》,并于近日完成全部工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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