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新类型案件的审理引起社会各界关注 南非被称为是世界上最容易申请扣船的国家。近年来,我国部分航运公司的船舶多次在南非无端被扣,并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南非法院在扣船裁定中所称的扣船理由是与扣船申请人(债权人)发生债务纠纷的当事人(债务人)和被扣船舶的所有人同是中国政府管理或控制下的国有企业。并由此引发了两个没有直接发生民事关系的当事人的讼争。日前,该诉讼在广州海事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 “乐从”轮南非被扣,广远无端遭受经济损失 今年3月12日,正当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下称广远)的“乐从”轮停靠南非德班港卸货之际,被南非法院一纸扣船令扣下。扣船令中所述的扣船理由是:扣船申请人国际海运有限公司与汕头经济特区化工石油气总公司(下称汕头石油气总公司)之间存在租船合同纠纷,国际海运有限公司在向南非法院申请扣船的申请中称,汕头石油气总公司拖欠其租金本金共400多万美元。鉴于广远和汕头石油气总公司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同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控制,根据南非的相关法律规定,在海事索赔当中,“对物诉讼”除了可以通过扣押当事船舶提起民事诉讼外,还可以通过扣押当事船的关联船而提起,各种情形的关联船当中包括了一种情形,那就是该条船在“对物诉讼”时为一个公司所拥有,如果该公司与拥有当事船的公司受制于同一人,这条船即可被视为是当事船的关联船。广远所属的“乐从”轮就是被南非法院认定为该种情形下的关联船而被扣押的。 “乐从”轮被扣押后,广远被要求提供408万美元,以作为解除对“乐从”轮扣押的担保。为了尽快使该轮获释,广远请求英国汽船保赔协会向国际海运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并由中国船东互保协会出面向英国汽船保赔协会出具了反担保,广远为此承诺向该互保协会支付担保总金额(408万美元)1%的费用。由于该风险不在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的承保风险范围之内,最终该笔费用由广远负担。 收到担保后,南非法院于3月20日裁定解除了对“乐从”轮的扣押。 广远起诉汕头石油气总公司不当得利 今年5月23日,广远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其诉称,尽管广远和被告汕头石油气总公司均是国有企业,但两家公司早已完成了国有企业改制,且分别隶属于不同的上级集团公司,原告隶属于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而被告隶属于汕头五洲集团总公司,从公司的角度而言,两个公司根本无直接的共同上级主管公司,因此,根本谈不上具有关联关系。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和国际通行惯例,两家公司完全拥有各自独立的法人资格,完全是两个财产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责任独立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法人实体。因此原告无任何义务为被告的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而由于被告的缘故,使原告蒙受了本应该由被告承受的经济损失,并因此使原告的巨额资产处于十分危险的境地,成了被告的替罪羔羊。请求法院判令汕头石油气总公司向原告赔偿因“乐从”轮在南非被扣而造成的担保费用损失,并要求被告提供与国际海运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纠纷的租船合同相关文件和证据,积极前往伦敦参加仲裁。 汕头石油气总公司认为自己和广远都是“无罪羔羊”亦不希望 “窝里斗”让外国公司坐收渔利 被告汕头石油气总公司在庭上承认广远确实因为南非法院的扣船而遭受了经济损失。但认为这不是由于被告的原因造成的,而是由于国际海运有限公司的错误申请扣船造成的,原、被告都是无辜的受害者。被告认为,南非法院之所以扣押“乐从”轮,是根据国际海运有限公司的扣船申请,而本案中国际海运有限公司申请扣船是错误的,因为被告汕头石油气总公司从来没有与国际海运有限公司发生过商务往来,更不存在租船合同纠纷。而且,正如原告所称,原、被告之间根本不具有关联关系。因此,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不当得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原告即使索赔也应向国际海运有限公司提出而不是向被告提出。 庭上,原告出具了南非法院扣船裁定、国际海运有限公司的扣船申请以及原告支付担保费等证据,被告对这些证据没有异议,但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 由于本案及其处理具有重大国际影响和法律意义,社会各界对此案的审理给予了极大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