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传来好消息,广州海事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徐元平同志被评为广东省“人民满意的好法官”。 徐元平同志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工作认真负责。该同志2001年上半年在审判监督庭负责广州海事法院再审案件的审理、案件评查和裁判文书审查等工作,在半年时间里审结申请再审的案件5宗,当事人全部接受审理结果。其中一宗申诉案件,当事人从1998年以来多次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州海事法院申诉,该同志审查后在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同时,结合相关法律和案件事实做深入细致的解释工作,当事人表示不再提出申诉,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该同志在负责案件评查和裁判文书审核时坚持原则,敢于对案件审理和裁判文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大胆批评,为提高法院案件审理和裁判文书的质量做了大量的工作。撰写的广州海事法院《2000年二审改判案件情况通报》和《亟需统一认识的几个问题》两期审判监督工作通报,对二审改判案件和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和研究,统一了审判人员的认识,并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海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意见》所采纳。2001年下半年,该同志调整到海事审判庭工作,在半年时间里审结案件33宗,同期结案数量在全院名列前茅;办案效率高,绝大多数案件在3个月内审结,多宗案件在1个月内审结,没有超审限的案件;办案质量好,仅有3宗案件上诉,上诉案件还没有二审改判的记录。 徐元平同志注重对法律理论的学习和研究,不断提高自己能力和素质。2001年该同志在国内专业杂志上发表论文2篇,撰写的《谈建立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改革论文”一等奖,并被省法院评为调研先进个人。 徐元平同志时刻牢记审判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礼貌待人,文明办案,处处为当事人着想;严格要求自己,坚持秉公办案,不循私情,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保持一个法官公正廉洁的形象;模范遵守审判纪律和规章制度,廉洁自律,未发生任何违法违纪行为,也未收到当事人和群众针对他工作问题的投诉。 该同志因为各方面工作表现突出,2001年度被广州海事法院授予个人三等功。 徐元平同志充分发挥了一个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广州海事法院党组号召全院法官和工作人员学习他的先进事迹,学习他爱岗敬业、求真务实、勤勤恳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