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琦同志在入世后全省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广州海事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去年8月制定施行的《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依法正确审理海事海商案件,地方法院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争管辖权。李琦副院长同时对参加会议的全省各中级法院主管民商事审判的副院长、庭长强调:今后,凡是发现地方法院受理海事法院管辖的案件,即使地方法院已经作出裁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发现一件撤销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