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对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影响与对策

200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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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冷绍民答记者问 记者:入世不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产生全面、深刻、和长远的影响,而且对我国的司法制度、对法院的审判工作同样影响深远。民四庭主要审理涉外及海事海商等案件,入世对民四庭的工作产生什么影响? 冷:入世后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交往将不断深入和扩大,涉外商事海事纠纷案件也会随之增多,新类型案件将不断涌现,因此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前景广阔、大有作为,但与此同时,入世对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也提出了更新更高更严的要求,我们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将面临严峻的挑战。 记者: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冷:第一,法律适用问题。这个问题涉及两个方面,一是WTO法律规则的适用,二是其他国际条约及外国法律的适用。关于WTO法律规则能否在国内直接适用,实践上各国的做法主要有两种:“转化适用”(为了在国内实施条约的内容,原则上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即将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条约在国内不具有直接适用效力)和“直接适用”(国际批准或加入某一种国际条约后,该条约即可以直接适用国内 而无须再进行相应的国内立法)。我国实际上采取的是“转化适用”。只有将WTO的法律规则转化为国内法,我们在审判实践中才能具体适用。 我国现在已经着手并实际清理了部分与WTO规则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依照WTO规则已经且将继续修改和制定相关法律。另外,由于涉外案件的增多,将导致大量国际条约及外国法律的直接适用,这是基于我国法律对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规定和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选择。入世后我国还将面临区际法律冲突:台湾也已经成为WTO成员,随着两岸经贸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必然会引起更多的涉台纠纷,大陆与港澳台作为WTO 的成员将形成四个不同的法域,必然会遇到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选择适用港澳台法律的情形,如何处理也需要作深入研究。而对于我国法律未做规定的一些问题,在审理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时还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处理,比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 第二,涉外案件的管辖问题。为了应对入世的新形势,更好地保护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集中优势力量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大力提高涉外商事案件的审判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将对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由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或者经济特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等审判力量相对较强的少数法院集中受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精神,我省的涉外商事案件将集中由济南、青岛两地的法院受理。 第三,深化证据制度改革问题。证据制度改革是人民法院审判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审理涉外案件必然涉及大量境外证据,我们要严格依照《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案件证据的公约》、有关司法协助或者安排的规定委托调查取证,在对境外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过程中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强调证人出庭制度、举证时限制度,保证审判的透明度,维护法院裁判文书的既判力实现WTO对司法裁决权权威性的要求。 第四,裁判文书的制作问题。裁判文书是审判活动的最终载体,是审判工作和审判水平的集中体现,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司法国际形象,因此,我们必须从提高司法水平、维护司法权威、树立司法形象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裁判文书的重要性。涉外商事海事裁判文书要反映出案件自身的特点,必须做到不仅能够客观反映诉讼的全过程,说明证据状况及人民法院采信与不采信证据的理由,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而且要准确确定和适用准据法,特别要体现出识别、查明和适用法律的过程和依据。 第五,案件数量和类型问题。入世后,随着国际贸易的增多,涉外商事海事案件会大量增加,案件类型也随之增多。金融、保险、证券、融资、租赁等新类型案件将会以较快速度增加;企业破产、劳动争议纠纷等案件也会呈上升趋势。国内外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涉外商事海事纠纷的情形更为普遍,导致我们对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职能加强,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仲裁程序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而诉之法院的案件增多;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和判决的案件增多,WTO将劳工问题纳入了谈判日程,关于外派船员以及外籍船员与船东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将会更多地诉之法院。我省这些方面的案件过去数量不多,因此我们要及时总结和规范审理此类案件出现的问题。司法复审也是WTO的一个基本要求,凡与WTO协议有关的行政行为都应有提交司法审查的机会,入世后,海事行政审判必然加强对海事局、渔政、渔港监督和海洋局等海事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审查力度,并对其是否违反WTO规则做出裁决,依照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海事行政案件也专署海事法院管辖,这一方面充分利用了海事法院的专业优势,也保证了海事审判的完整性。我们将在加大海事行政案件调研力度的同时,加强同有关行政机关的横向联系,以便更好的行使司法审查的功能。 第六,送达问题。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案件的审限没有做出规定,这主要涉及到境外证据调取和涉外送达的时间难以掌握,送达难已经成为影响涉外商事海事纠纷案件效率、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制约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重要因素。今后我们一方面要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我国参加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外文书公约》的规定进行有关送达,另一方面也要从有利于维护受送达人诉讼权利及合法权益、有利于诉讼的角度,积极拓宽送达途径,提高送达效率,比如传真送达、电子邮件送达、通过专业网站送达等等。 第七,法官素质问题。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特殊性需要专家型的法官,入世后,审判工作与国际接轨,审判人员的素质面临严峻的考验。提高素质首先是更新观念:进一步树立公平、公开、公正的观念。应当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把法院的全部审判环节和审判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广泛监督之下,最大限度的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避免外方因不服我国生效裁判,而直接援引WTO的“用尽当地司法救助手段”原则,请求其国家代位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向我国政府求偿,从而引起国际争端,直接导致我国政府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成为被告。其次,入世后产生的大量新类型案件、大量国际条约、外国法律、国际惯例的适用还对法官的知识结构、知识层次、法律理解适用能力、证据分析和认定能力、庭审驾驭能力、特别是裁判文书的制作能力都出了挑战,因此,我们需要大量懂外语、熟悉国际规则和国内法律的法官。目前,在合理配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力量的基础上,所有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法官的当务之急就是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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