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民四庭自今年9月份组建以来,以实践公正与效率为己任,对所收案件做到快审快结,最大限度地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在新受理的已开庭的19起案件中,有16件已在审限内审结,结案率达到84%(其余3件均未到审限)。 山东高院民四庭为确保高效审理,制定了案件催办制度,规定各类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审限审结,涉外案件法律虽无审限规定,一般也应在开庭后2个月内审结;承办人在接案后,应合理安排时间,做好庭前准备,按期开庭,及时结案,有合法理由不能结案,应于审限届满前10日内办理延长审限手续;内勤每月将本庭未结案情况及时报庭长,由分管副庭长向承办人催办,承办人需说明理由及预计结案期限并限期结案;积极排除阻碍案件审理的不利因素,对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及时采取审判长联席会议办法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或按程序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确保按计划结案。 在民四庭已结的案件中,当庭宣判案件1件,当庭调解2件,及时审结新收涉外商事案件1件。在审理一起海上养殖侵权纠纷案件时,一方当事人为26个村民,为缩短其因为开庭留济南的时间,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合议庭从下午持续开庭至晚上8:30,并做了耐心的调解工作,最终形成了各方都满意的处理结果,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