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信息2001年第56期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办公室编 2001年9月3日 针对目前我国国际航空货运的相关法律滞后于国际航空货运市场发展的现状,8月30日上午,我院召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及代理法律研讨会。召开此类研讨会在本市法院系统尚属首次。市高院研究室、经济庭、市一中院立案庭、经济庭、浦东新区法院经济庭、民航总局华东管理处、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华东政法学院等部门的专家学者应邀出席了研讨会。我院副院长崔剑平、院长助理胡春明、办公室主任助理王建平、经济庭负责人及部分审判人员参加了研讨。 我院经济庭庭长王汉忠首先介绍了我院受理的国际航空货运纠纷案件的特点以及在案件审理中遇到的一些疑难复杂问题。此后,与会者围绕“如何理顺托运人与航空公司及其代理人的关系?”、“货物接受地与合同履行地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无空运代理资质企业的转委托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如何确认FOB贸易条件下货物空运费的托运人给付条件以及航空货运代理人对运输货损的归责?”等一系列问题展开了充分、热烈的讨论。大家在一些问题上取得了共识,并表示对存在的分歧将继续深入研究和探讨。 最后,院长助理胡春明作了总结讲话。他认为:目前有关法律规定落后于航空货运市场发展的形势,致使我们在审判实践中遇到了许多实际问题,这次请各位专家学者来参加研讨会的目的就是对一些疑难复杂问题进行会诊、为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创造条件。各位专家学者们在研讨会上发表的意见对我们启发很大,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只能选择法理解释,以最大限度的公平来处理疑难复杂案件。我国加入WTO后,该类案件还将增加,新的问题仍将不断涌现,希望各位专家学者与我院加强沟通和联系,也希望高、中院的领导对我们加强业务指导,支持和帮助我院提供审判质量和水平。 (经济庭 张曦韵撰写)
2000年1月3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隆重举行建院50周年庆祝活动吕伯涛院长率省法院全体法官向国旗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