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民四庭负责人就新的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答记者问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按照这一新的收案范围,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种类大幅度增加。2001年10月18日,山东高院作出了转发该规定的通知。《山东法制报》记者就新收案范围的实施等问题采访了山东高院民四庭冷绍民庭长。 记者:海事法院新的收案范围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冷庭长:海事法院是我国的一个重要司法窗口,在我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后,它对于树立中国法院司法形象将起到更显著的作用。新收案范围的出台,是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为入世创造良好司法环境的必然要求。第一,它是为入世做好司法准备的需要。为履行我国对入世的承诺,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清理、制定包括海事审判在内的司法解释。近年来,我国相继加入了一些国际海运公约,海事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1989年制定的《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已经过时,而根据WTO规则的透明度原则,原有收案范围兜底条文中的新类型案件应予列明并公布。第二,它是深入贯彻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需要。该法将海事管辖权赋予海事法院及其上级法院,所规定的很多案件在原有收案范围中没有规定,需要将其吸收到新收案范围中来。第三,它是我国海事审判工作迅速发展的需要。海事法院自1984年设立以来,在开拓中前进,在前进中提高,收案每年都以20%的速度递增,且新型案件较多,及时调整原收案范围非常必要。 记者:新收案范围与原收案范围相比,有哪些主要变化和突破? 冷庭长:新收案范围较原来有三个变化:一是案件种类大量增加;二是充实原收案范围的条文,扩大其内涵;三是海事法院管辖海事行政案件,从而突破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关于“专门人民法院不设行政审判庭,不受理行政案件”的规定。 近年来,海事海商案件以提单运输纠纷、保险纠纷、租船纠纷、共同海损纠纷、船舶碰撞纠纷等为主的构成格局已被打破,逐渐出现了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海难救助纠纷、申请债权登记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案件。新收案范围列入的案件共分4大类63种,较原来的收案范围规定的5大类42种增加了50%。其中海事侵权纠纷案件仍保持10种,但所含内容大大增加;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增加8种,以调整日趋复杂的船舶和运输法律关系;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增加13种,如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等,都是海事审判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新收案范围除增加案件类型外,对原收案范围的部分条文作了文字修改。如为了强调对内河的案件管辖,增加了“通海水域”的表述;为与我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提法相一致,将与船舶营运有关的“借贷合同”改为“借款合同”等。 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行政案件,是新收案范围对原有法律规定的重大突破。在旧的管理体制下,海事法院隶属海上行政主管机关管理,如果海事行政案件由海事法院受理,就很难保证独立审判。1999年,海事法院纳入国家审判系统后,海事法院管理体制得到理顺,这种情况下受理海事行政案件,可以有效地促使并保护海上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行政。同时,海事行政案件专业性强,按照海事审判专业化的要求,由专门法院审理,在办案质量方面能有可靠的保证。 记者:山东高院对新收案范围的贯彻实施有什么要求? 冷庭长:最高人民法院万鄂湘副院长在不久前召开的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要求各级法院必须“严格执行海事海商案件的专门管辖”,并指出,“地方法院受理该类案件没有法律依据”。省法院已向全省各级法院下发通知,对执行新收案范围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于新收案范围中所列案件自2001年9月18日起一律由海事法院管辖,地方各级法院和其他法院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变相管辖,对违反者,一经发现,一律撤消原审裁判,并将案件移送有关海事法院审理。希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专门法院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齐心协力,把我省的海事审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