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惑 · 欲望 · 快乐
黄 争
诱 惑
外面的世界很精彩,灯红酒绿、声色犬马,到处充满着诱惑。社会纷繁复杂,法院自然不可能成为世外桃源,法官也不可能超凡脱俗,这是谁都无法回避的客观事实。
相传,老和尚带着一个小和尚外出化缘,世事未谙的小和尚看到那花花绿绿的世界很是好奇,东张西望,目不暇接。老和尚怕他走丢,紧紧地拽住小和尚的手。
小和尚终于忍不住,指着一活泼可爱的小姑娘问老和尚:“那是什么?”
老和尚训斥道:“那是魔鬼,会把你吃掉”。小和尚听了很纳闷。
过了两天,他们回到寺庙。老和尚问小和尚,这次出去化缘,有什么感觉,悟出什么道理来?
小和尚说:“我觉得那魔鬼很可爱,我很喜欢魔鬼!”
这就是诱惑,在这天地间,诱惑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往往是在不知理智,无从思考时,就冲着你的欲望、你的喜好、你的弱点直奔而来,令你防不胜防。
诱惑的东西很多,钱财、美色、佳肴等等物质的、精神的,林林总总。在实行市场经济,提倡开拓创新的今天,只要有需要,还可以制造出更多、创造出更新的诱惑。
喜欢钓鱼的人都知道,现在钓鱼用的鱼饵已经很少用过去的小鱼、小虾、小蚯蚓了。鱼具店卖的鱼饵都色、香、味俱全,有的价格比我们的食品还高。这么好的鱼饵,有时候我们看到了,也忍不住自己想尝一口。据说现在鱼饵里,已经开始添加“饥饿催化素”,甚至“性激素诱惑剂”。
时代在进步,诱惑也在“进步”,目的是要满足人类各种欲望的需要。
欲 望
诱惑与欲望是天生的一对。没有欲望,诱惑无处生存,没有诱惑,欲望就难以实现。
《论语》曰:“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忌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欲望与生俱来,人皆有之。追求名利,是人之常情,无可厚非。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要把握好道德和法律的低线,不可任其泛滥。
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它的原意是:出家修行的人,其道行增加一尺,他的心魔就会增加一丈。现实也是如此,当你的学识、能力或者你的权力、地位提高一尺,你对名和利的欲望、追求,就会以10倍的速度增长。
央视主持人崔永元有一次接受杨澜的采访。
杨澜问:“你曾经遇到过最大的诱惑是什么?”
崔永元直截了当地回答:“钱,走穴。有人让我给一个楼盘剪彩,最高价开到一剪子50万”。
杨澜:“你去了没有?”
“没有”
杨澜:“你为什么不去?”
崔永元说:“我觉得我抵御不了那一剪子。我想,一旦我想起了剪彩之后,谁也拦不住我。我唯一的办法就是不去碰它!今天坐在你面前,我就如实地告诉你,我还是非常爱钱的,但是,我就是不敢用这种方式去挣钱。”
我们都是凡夫俗子,不是圣人,要像柳下惠那样坐怀不乱,不一定能做到。我们能做到最好的办法,就是像崔永元那样“不去碰它,别沾那个事”。
欲望只有起点,没有终点。人一路走来,时间长了,有时会忘记自己最初出发——离开家门,走上社会时的初衷和想法。有多少人会想到今天能坐在公堂上,手执法锤,成为握着生杀予夺、富贵贫贱大权的法官。回想过去,反省自己,或者会我们会更加心平气和,知足常乐。
快 乐
快乐是一种感觉,一种心态。作家郑辛遥说过:“人生最大的幸福就是:“早上想上班,晚上想回家。”粗看起来,这是平淡无奇的大白话,细想下去,却是实实在在的大实话。
什么是福,锦衣玉食,呼风唤雨固然是福。但我们看看那些拿不到工资,拿不到回家车票的农民工;想想那些几十年来饱受以巴战火之害,经常流血丧命的加沙人民,也许我们会发现自己平常所拥有的点点滴滴都是福,更何况我们早已丰衣足食,甚至有房有车。
懂得感恩,人生会更幸福,更快乐。
汶川大地震时,南坝镇的农民苏顶先,第一时间从自家地里跑回家,把89岁的老母亲从坍塌的房子里救出来,幸好母亲伤势不重。苏顶先说:“当我看到村子上空有飞机飞过的时候,我就知道有救了,是共产党来救我们了!!”
大地还在抖,飞石还在滚。
他好不容易找来一根粗绳子,把老母亲绑在自己的背上,往山外走。他对母亲说:“只要我还活一口气,我就把您背到外面找吃的!”
跄跄踉踉往外走的母子俩,终于被直升飞机发现了,并把他们转移到了安全的地方。
朝着自己家的方向,苏顶先抬起头说:“这次大地震受灾面积太大,遇难的人太多了。我们能被救出来已经很幸运了。其实党就象一个母亲,孩子很多,母亲也顾不过来。再说,党派这么多飞机来救我们,这要用多少油啊!”
感恩母亲,感恩党。苏顶先面对灾难,依然是那样乐观,那样自信,那样知足。快乐因感恩而生,幸福因感恩而永存。
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我们在成长过程中,所接受的各种恩惠,岂止滴水。父母的哺育,老师的教诲,朋友的相助,组织的培养和重用,哪个不恩重如山,我们是否都从内心表示过感激,行动上表示过感恩。
内心有欲望,眼里就有诱惑。内心有满足,眼前就有快乐。
今天你的笑容特别灿烂,是因为你的心底充满着阳光。这个世界上最珍贵的东西都是免费的,阳光、空气,还有亲情、爱情。把世界最珍贵的东西装满我们的心灵,我们可能就是世界最平安、幸福的人。(此文曾发表于《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