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日报1月3日讯 记者林世钰报道 那些借企业改制之机逃废债务、隐瞒债务或者遗漏债务的企业今后要承担法律责任了。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宣布,《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从今年2月1日起施行。 李国光说,一些地方在改制过程中,债务人借企业改制之机,将原企业的优质资产移转到新组建的公司里,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用以对付债权人。对于这种现象,《规定》第七条规定,原企业的债务由改制后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就从财产法律责任上杜绝了债务人的逃债。 据介绍,企业改制过程中还存在隐瞒或者遗漏债务的现象,这损害了购买者或兼并方的利益。为此,《规定》设置了一个除权期,即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如果参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而债权人就债务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债务在这一期间内没有及时申报债权,则购买者的民事责任即予免除。债权人只能向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主张债权。 对于非政策性债权转股权引发的纠纷,《规定》明确指出,对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院应当确认协议有效。对债务人以欺诈手段骗取债权人签订协议,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的,法院予以保护。 李国光强调,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当注意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