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限制取消

200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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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报消息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今后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将不再受资格的限制。中国证监会、司法部日前就取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事宜发出通告。   通告说,自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发布之日起,下列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外国律师事务所协助中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备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不再受资格的限制。通告说,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不再受理上述相关申请和申报;已经受理的申请和申报,司法部、中国证监会不再审批。   中国证监会与司法部在通告中表示,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将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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