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消息 现在,当一名8岁的小学生去商店买一个他上学用的书包时,售货员为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售货员可能会拒绝小学生的购买要求。因为,按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相应的,民法通则还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利明教授指出,现行民法通则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始于10周岁的规定偏高。目前,小孩7岁已经上学,应允许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否则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而且,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都是将7岁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 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草案,将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修改为7周岁以上。 民法草案的总则部分,是在现行民法通则基础上修改、完善而成的。除上述修改外,还有一重要修改:将两年的诉讼时效改为三年。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不行使达到一定期间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如,张某借丁某一万元,约定2001年1月1日归还,到期未还。此后张某没有要求丁某还款也未到法院起诉,丁某也未主动归还。其间,也未发生法定的诉讼时效中止和延长的情形。到2003年1月1日,即两年诉讼时效已到,张某就无法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 设定诉讼时效的意义在于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也有利于法院及时处理纠纷。 王利明指出,目前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期限过短,使一些债权人在法定的时间内来不及主张权利,从而使其利益不能得到维护,这在银行业表现得更为突出。现行规定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民法草案将诉讼时效修改为三年。同时借鉴国外经验,将诉讼时效期间由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改为:上半年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自该年7月1日起计算;下半年则从次年1月1日起计算。 王利明还建议,诉讼时效制度最好取消有关延长的规定。因为阻碍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的障碍因素,已在诉讼时效中止制度中得到了解决,不必再在法律中规定诉讼时效延长制度。否则有可能会造成时效期限的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