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2002年12月23日消息 任何关心中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人,都会铭记这一天———2002年12月23日。万众瞩目的民法草案,这一天终于“浮出水面”,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被首次提请审议。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参与民法典的起草是他大学学民法时就有的梦想。这位全程参与民法草案起草工作的教授,今天目睹了倾注着自己大量心血的草案被提请审议后,动情地说:“这是二十多年来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取得的丰硕成果之一,也是改革开放取得巨大成就的明证。” “每个人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都要靠民法调整” 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在人类法制史上,民法同刑法一样,源远流长,历史悠久。 起源于四千多年前的中国古代法制史是世界上最古老、最持久的法制史之一。早在商朝的法律中,就有关于土地所有权、婚姻家庭制度、继承制度的规定,这是我国最早的民事法律制度。此后,从西周直至明清,民事法律制度始终是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直到1911年8月,我国历史上才有了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由于清王朝在草案起草完成后随即崩溃,这一民律草案并未颁行。1929年至1931年,南京国民党政权分编草拟、分期公布了具有民法典性质的“中华民国民法”,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布实行的民法典。 民法在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制史上无一例外地占有重要地位。后世史学家在评价拿破仑的历史功绩时,大多对他奇迹般的军事才华倍加赞赏。而在当代法学界,则流行另外一种观点:拿破仑最不朽的贡献在于为后世留下了一部《拿破仑法典》,即虽历经修改仍沿用至今的《法国民法典》。正是这一法典,奠定了一系列流传至今的现代民法原则,创造了现代意义上的民法制度。 穿越中外历史的长河,人们不难发现:民法是一个社会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基本规则。如果说,在过去的岁月里,民法曾是帝王统治人民、维护封建礼教的工具,那么,今天民法已成为社会的稳定器、公民权利的“保护神”。 今天上午,在庄严的人民大会堂常委会会议厅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向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作民法草案说明时,对民法的作用作了这样的评价:“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民法规范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 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全程参与草案起草工作的王胜明对民法的作用作了这样的生动解释:“一个人怎样生活,他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要靠民法调整规范;一个企业如何生产、如何经营,要靠民法调整规范;我们所生活的社会的正常运转,也要靠民法调整规范。” 在现代法治社会,民法与刑法、行政法并列成为最重要的三大基本法,西方一些国家将其视为社会生活的“圣经”。 “没有民法典,我国就无法实现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 新中国成立后,民法因其涉及的面最宽、调整的范围最大、与群众的生活最密切,一直受到立法机关的高度关注。 从上个世纪50年代开始,我国曾数次起草民法典,但均因当时采取的是一种与生产力发展极不适应的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模式,缺乏制定民法典的社会条件和经济基础,而未能成功。改革开放之前,共和国的民事法律制度还留有巨大的空白。 改革开放使人民群众的生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变,我国也迎来了民事立法的春天。由于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在改革开放初期,制定完整的民法典的条件还不成熟。为了加快民事立法,立法机关先将那些急需的、比较成熟的部分,制定为单行法。继1979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颁行后,二十多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合同法、担保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民事法律。特别是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更是为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现代民法概念和民法原则。这对当时正处于改革开放浪尖上的中国而言,无疑是一场推动改革、促进开放的“及时雨”。与此同时,我国立法机关还在一大批其他法律中作出了有关民事规范的法律规定。这些有关民事的单行法和含有民事规范的其他法律,共有六十多部,共同形成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但是由于时代的局限,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法律还不尽完整。这从“通则”这一称谓就可见一斑。我国各大学法学院现在使用的民法教科书中有关民法通则的内容,在充分肯定其重要作用之后,都不无遗憾地写道:“由于民法通则本身并不是一部民法典,因此在将来条件成熟时,还应当制定一部民法典。” “现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社会条件和经济基础条件已经成熟。”王利明教授这样认为。他进一步指出,制定民法典意义有四:一是进一步完善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目前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尚有物权、人格权、侵权责任、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没有统一的规范,有的没有规定,有的规定得过于简单。这已明显不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二是法院、仲裁机关适用法律的需要。民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既是公民、法人的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则。不够全面的民事法律规范,目前已使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在审理、裁决一些案件时强烈地感到无法可依;三是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民法主要规定的是民事主体也就是公民和法人的权利。现有的民事法律规范对这些权利规定得既不全面也不系统;四是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日趋复杂,急需立法规范。 王利明教授说:“我国已提出到2010年要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没有民法典,这一目标就无法实现。” “这是一部反映中国现实生活、面向21世纪的民法典草案” 民法是社会经济生活在法律上的反映,民法典更是一国公民生活方式的总结和体现。在我国社会条件和经济基础条件逐渐具备的前提下,制定统一的民法典被提上了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规划和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明确要求“要加快物权法的起草和民法典的编纂工作”。 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专家,殚精竭虑地开始了草案的起草工作。今年1月,凝结了无数人心血的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终于发到地方、中央有关部门、法学院校等单位征求意见。此后,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物权法草案。今年10月,在现有民事法律和物权法草案的基础上,民法草案最终形成。 因为涉及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编纂民法典的工作始终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更引起从事民法研究和教学工作的学者和专家的关注。记者不久前在京城的一家法律书店中看到,有关物权法和民法典的书籍有几十种之多。书店老板介绍,这些书的销路很好。 在今天的常委会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每人都拿到了一本厚达216页、共有一千两百多条、十余万字的民法草案。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的组成人员,常委会委员们知道,他们将要审议的这一草案将开创共和国的立法之最———此前条文最多的法律是1997年修订的刑法,共有452条。而民法草案有一千两百多条,不仅是刑法条文的近三倍,更相当于大多数单行法律条文的二十倍到三十倍。拿着厚厚的草案,立法机关的组成人员们分明感受到了这部法律的分量和自己肩上的责任。 王利明教授作为常委会的列席人员,今天拿着他参与起草的草案向记者介绍时如数家珍。他说:“这是一部反映中国现实生活、面向21世纪的民法典草案。”草案在体系结构上与我们这个时代相契合,既继承了民事立法的合理传统,又结合现实有重大创新、重大发展。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例、系统地将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此次提请审议的民法草案,最大的特点是借鉴了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两大法系的经验,在体系上突破了大陆法系传统模式。在大陆法系民法典中,没有一部是将人格权法、侵权行为法独立成篇的。而我们的民法草案将这两个法分篇作了规定,这是丰富和发展民法典体系的需要,符合民法典发展的科学规律,也充分体现了我国对公民、法人权益的保护。 “4部现行法律未作修改,先编进来;其他5篇是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重新起草的” 从草案的目录可以清晰地看到草案的篇章结构: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王胜明介绍:“草案中的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此次编入民法典时未作修改,先编进来;其他5篇是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重新起草的。” 草案总则部分是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修改、完善而成。分别对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时效、期间等作了规定; 物权法部分主要规定了物权的概念、基本原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登记制度和物权的保护等; 人格权法部分对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作了规定。特别是首次在法律中对信用权、隐私权作出规定; 侵权责任法部分完善了我国侵权责任制度,规定了损害赔偿、抗辩事由、机动车肇事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责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等。特别是扩大了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同时规定应合理确定赔偿标准;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在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国际惯例的适用、互惠对等原则等一般规定;增加了物权、知识产权及债权中的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对民事主体、合同、侵权、婚姻家庭及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进一步作出具体的规定。 顾昂然指出,草案总则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及一些共同规则,普遍适用于各种民事行为。草案的其他各编由单行法律组成,这样便于今后修改。 他同时指出,因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世界上没有一部民法典可以囊括一切民事规范。未编入民法草案初稿的民事法律以及其他法律中有关民事规范的规定,继续有效;已编入民法草案初稿的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在依法进一步完善前仍然有效。 制定民法典,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是共和国法治建设的深切呼唤,是共和国司法实践的必然要求。在共和国立法史上,民法典的制定注定会留下一座非同寻常的里程碑。民法草案的提请审议,是中国司法制度和民主法治进程的又一巨大进步,也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将追上法制发达国家的水平,渐臻完善。 让我们记住2002年12月23日这一天,在这历史永记的日子,我们的人民,有望迎来又一位有力的“保护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