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抗抗起诉东方广场侵犯著作权案被法院驳回

200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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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张抗抗起诉北京东方广场有限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一案,11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当庭一审判决驳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张抗抗负担。   张抗抗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她创作的作品《作女》由华艺出版社出版发行,为防止盗版,出版社在每本正版书后都加贴了防伪标记。但她却于今年9月发现北京东方广场有限公司销售了没有防伪标记的盗版书籍。因此,要求法院判令东方广场有限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书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50万元;承担诉讼费用。   在法院开庭审理的前一天,张抗抗又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东方广场有限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图书;做出书面解释;承担诉讼费用。   东方广场有限公司在法庭答辩中称:涉案图书是由中国图书进出口公司租用其场地举办图书特卖场销售的,东方广场有限公司不是销售者。张抗抗购买图书的小票是“中图公司”出具的,东方广场有限公司加盖现金收讫章,主要是为了以“中图”的销售额计算场地租金,不能代表自己参与了图书的销售活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东方广场有限公司在购书小票加盖收银章是为了向“中图公司”收取特卖场地租金的一种方式,不是张抗抗指控的涉案图书销售者。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北京东方广场有限公司为张抗抗指控涉案盗版图书的销售者。因此依法作出驳回张抗抗起诉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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