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作案时差10分钟不满18岁 法院依法减轻处罚

2002-12-13
浏览量 :420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告人刘某某因案发时差10分钟不满18岁而被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黑龙江省农民刘某某2002年6月来京,结识了两名四川省蓬溪县农民刘某、杨某,由于三人终日无所事事,兜里的钱很快就花完了。6月15日,也是刘某某的18周岁生日当晚,还差10分钟就是午夜12时,三人预谋后,到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白云市场附近,拦路抢劫了一女青年的书包(款物共计2300元),被保安人员当场抓获。   法制日报援引中国刑法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同时还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广州海事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