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将出 股民可集体告公司

2002-12-12
浏览量 :462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北京青年报2002年12月11日消息 一直备受关注的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将迎来新的司法解释。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表示,建立和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制度迫在眉睫,为规范案件的审理,最高法院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将在近日出台。为此,记者采访了人民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执行所长郭锋博士。   郭锋表示,证券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将在本月底出台,其最大特点是有三个重大的突破。首先,准许投资者可以进行“团体诉讼”。就是说准许几百名或几千名投资者通过律师同时进行诉讼。在过去,法院只能受理单个投资者的诉讼,像大庆联谊案,有100多名投资者起诉,结果一个多月都没有审完。“团体诉讼”的出台势必给造假的上市公司带来巨大的压力。   其次,司法解释在举证责任方面推出了“因果关系推定”,即原告的损失是不是由于被告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不需要原告来举证说明。以前原告要把所有的举证都要给被告,但如果举证不全面的话,就没有办法。而现在原告的举证按司法解释只需要两个方面,一个是侵权方面的举证,另一个是损失举证,这对投资者来说是相对容易做到的。至于其他的举证责任,原则上不要求原告举证,而是由被告进行抗辩,这样就解决了中小投资者举证难的问题。   第三,如何计算赔偿金额,一直是法院难以实施裁决的“瓶颈”问题。新司法解释首次确定了赔偿标准即“实际损失”,是指在证券欺诈期间,投资者买入了股票以后,卖出所造成的差价损失,加上差价损失部分的税金损失和佣金损失,以及这三部分合计后,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的损失。   据了解,从今年1月15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允许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的解禁令后,有统计称,由投资者起诉的证券官司达893起, 但大部分案件庭审后基本处于搁置状态,因为在“115通知”中,对如何举证虚假信息与投资损失的因果关系,如何界定投资者损失,赔偿范围如何鉴定,赔偿数额如何计算等等方面都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即将亮相的这部司法解释将扫清目前的法律障碍,成为法院审理“因公司提供虚假信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民事赔偿案件时的法律依据。(刘志刚 王芳)

广州海事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