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望新闻周刊2002年12月4日消息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国外一些人用怀疑的眼光注视着中国怎样兑现入世承诺。一年就要过去,中国是否兑现了承诺?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中国自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世贸组织的第143个成员以来,与世贸组织多数成员的做法一样,通过制定、修改、废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方式,确保了世贸组织协定和中国对外承诺在中国全部关税领土范围内以统一、公正、合理的方式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李飞更是不容置疑地认为:“中国确保了入世承诺的完全履行。” 调整法律法规一千多件 曹康泰和李飞一致认为:中国是以积极的态度认真履行我们根据世贸组织协议承担的义务和对外承诺的。 这种积极姿态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前,就已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开始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曹康泰透露,自1999年11月中美双边谈判结束之后,中国政府即着手对国内法进行全面清理,针对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以及确保贸易法律制度的透明和统一实施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制定了详细的立、改、废计划,并确定了各项计划完成的具体时间表。 李飞介绍说,入世前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所属各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等,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开展工作,一是对与世贸组织规则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其他措施规定,进行了清理,有的作了修改、补充,有的予以废止,以使中国的现行规定与世贸组织规则的基本原则及相关规定协调一致。二是根据中国承担的世贸组织协议项下的义务,同时行使世贸组织协议规定的权利,抓紧制定出台了一批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并抓紧起草和制定有关的法律草案,加紧做好将世贸组织规则的有关规定转换为国内法的工作。 目前几个层面的规范性文件的调整都已取得了显著成效。 在法律方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赋予的职权,除适时地作出相关决定、顺利地完成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批准程序外,从2000年7月到2001年12月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之前,按照中国的对外承诺,分别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海关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进行了修改;入世后,又在2002年4月和10月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保险法进行了修改。 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方面,国务院修改和制定了一批相关的行政法规,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等进行了修改,新制定了保障措施条例、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迄今,国务院制定、修改行政法规37件,废止了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等行政法规12件,停止执行其他政策措施34件。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对部门规章也进行了清理,制定、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1000多件,仅外经贸部就分批公布废止了380多件部门规章。 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的1200件司法解释或答复进行了清理,分6批公布废止了120多件,适时地新制定10多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单独制定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780多件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废止了140件。 贸易法律制度确保在国内统一实施 法制统一、非歧视原则是加入世贸组织的基本要求。李飞说,加入世贸组织前,中国在法制建设中就一直强调法制统一,反对地方保护主义,法律明确规定行政及地方法规、部门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为了确保贸易法律制度的统一实施,国务院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第三天,即2001年12月14日公布了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曹康泰说,这一条例旨在加强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执行力度,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该撤销的,依法予以撤销,该修改的,依法责成有关制定机关及时修改。条例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相关备案制度,依法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的监督,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曹康泰特别指出,该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公民,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或者认为规章以及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同法律、行政法律相抵触的,都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这是中国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也是维护法制统一的最具约束力的规定。 在中央层面对法律法规进行清理的同时,去年9月以来,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地方人大及地方政府对与世贸组织规则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和修改。据介绍,目前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基本完成,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9个较大的市共修改、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停止执行有关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19万多件,其中地方性法规约1130件,地方政府规章约4490件。 增强立法的透明度 前不久,国务院法制办在报纸上公布了《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法学界人士称之为中国行政法规制定走向公开透明的标志。 法律制度的公开透明,是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李飞认为,“这一点与我们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 其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许多法律,如行政诉讼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婚姻法等都曾全文刊登在报纸上,供全民讨论和发表意见。2000年全国人大通过的立法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发扬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确保法律制度的公开、透明。立法法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此外,重要的法律案可以向全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在实践中,广泛听取意见可以说已成为中国立法决策的一个必经程序。 立法法确立的原则,在行政法规的制定中也得到了体现。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前一个月的2001年11月16日,国务院公布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在重申行政法规和规章起草以及审查过程中的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程序的同时,还借鉴其他国家经验,引入了立法听证制度,规定行政法规直接涉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国务院法制办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规章直接涉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有关机关、组织、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重要的行政法规,也可以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根据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专门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曹康泰认为这一规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改变了过去行政法规和规章往往一公布即施行的习惯做法,为世贸组织成员、企业或者个人在有关政策措施公布后、施行前发表意见提供了充分的时间,这也是贯彻公开透明原则的重要之举。 修法任务依然繁重 中国已顺利走过了加入世贸组织后过渡期的第一年,兑现了入世承诺。作为世贸组织的新成员,中国还面临着许多新问题需要解决。 李飞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立法工作机构目前正在抓紧进行三方面工作:一是完善我国的民商法,抓紧制定民法典,其中重要的是制定物权制度、侵权赔偿制度和处理涉外经济贸易活动法律适用问题的国际冲突规范等。民法典的起草正在集中力量抓紧工作。二是完善经济法,政府采购法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外汇法草案将根据情况适时地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外,还要在国务院有关条例的基础上,总结实施经验,抓紧研究制定反垄断法、反倾销法、反补贴法,补充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三是在行政法方面进一步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保证依法行政,抓紧制定行政许可法、行政收费法、行政强制法。 曹康泰和李飞都认为,随着世界贸易组织新一轮谈判的进展,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会加快进程,我国一方面有了制定规则的参与权,可以力争对我有利的条件;同时,也要适应新的贸易自由化规则,未雨绸缪。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立法工作要随时跟上新的情况,法律的制定、修改、解释工作,都需要进一步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