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报消息 (记者 赵中鹏)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司法解释,第一次明确了我国人民法院承担对国务院主管部门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重要职责,此类诉讼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由它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新的司法解释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最高法院副院长李国光表示,这两个司法解释,对于人民法院承担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律文件规定的司法审查职责,保护参与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程序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监督和维护反倾销、反补贴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行政,将产生深远影响。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受理外国人和企业在国内的行政诉讼。 倾销与补贴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我国市场。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在世贸组织的框架之内,反倾销、反补贴是世贸组织规则允许成员采取的保护本国产业的基本手段之一。 反倾销反补贴司法解释规定——反倾销官司主管部门举证 法院受理范围有哪些 根据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法院主要受理以下几种对国务院主管部门所作决定不服的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诉讼:反倾销、反补贴有关终裁决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是否征收反补贴税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或者履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作出的复审决定;有关保留、修改、取消反补贴税或者承诺的复审决定。 被告是相关主管部门 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做出相应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的主管部门,包括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与被诉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其他国务院主管部门,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官司如何打 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做出相关决定的国务院主管机关负有举证责任,应诉时应提供做出此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起诉人也有责任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 我国企业应积极应诉 据介绍,在加入世贸组织以前,我国无法平等地参与诉讼。面对反倾销起诉,我国企业往往不去应诉,被缺席判决,致使我国企业每年损失100亿美元。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企业应诉情况有所变化。我国企业在北美对反倾销的应诉率达100%,其中80%胜诉,与不去应诉结果明显不同。专家称,世贸组织都有反倾销司法审查机制,我们的企业应该敢于应诉,并形成一套完善的应诉机制。记者 赵中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