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搜狐“口水战”一审落幕 搜狐当庭表示上诉

2002-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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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北京12月2日讯(记者李立 李明霞)新浪与搜狐作为两家著名的国内门户网站,今年以来数次激战法庭。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新浪诉搜狐侵犯其著作权一案作出判决:搜狐网应立即移除涉案的383幅手机图片和财经频道的一份表格,因其著作权归新浪网所有。搜狐应公开向新浪赔礼道歉,并赔偿新浪经济损失15万元。   今年1月24日下午,新浪在首页以红色字凸现推出了“遭大肆剽窃新浪被迫起诉搜狐”的专题报道。当天晚上搜狐也在其首页新闻阅读的最明显位置,以“搜狐公司就新浪起诉搜狐一事发表严正声明”开始进行了反击。中国两大门户之战在一片口水声中拉开了序幕。先是新浪诉搜狐,之后搜狐又反诉新浪,新浪、搜狐的诉讼成为今年IT界最惹人关注的官司。   1月24日,新浪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搜狐,指控搜狐大量抄袭新浪的手机短信,以及财经、体育频道的内容。具体是:新浪于2001年12月至2002年1月期间,先后在新浪网上载了包括涉案的553幅在内的手机图片。在此期间,搜狐网也先后上载了涉案的553幅手机图片;新浪还主张搜狐网抄袭其体育频道上载的三篇文章;关于财经频道内容,新浪于2001年11月12日在新浪网上载了“《福布斯全球》2001年中国大陆100首富企业家成功之路”表格和“《福布斯全球》2001年中国大陆100首富企业家”名单各一份,新浪在登载表格时进行了重新编排。搜狐于2002年1月24日在搜狐网上载了与新浪网相同的表格和名单。   被告搜狐对此在法庭上辩称,新浪没有有力的证据证明其就是诉争作品的作者,新浪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存在严重问题。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新浪恶意起诉搜狐严重损害了搜狐的名誉,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新浪的起诉。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新浪搜狐都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并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质证。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新浪是否有权主张涉案的383幅手机图片、体育频道的3篇文章、财经频道的一份表格和一份名单的相关权利,以及搜狐是否侵犯新浪主张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手机图片的问题,法院认为,本案中涉及的手机图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的范畴。手机图片的首次上载应视为作品的发表。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可推定原告即为新浪网手机图片的著作权人。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手机图片上载于搜狐网,供用户下载,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通过手机图片的这一特定使用目的显然具有商业利益,被告擅自将原告其享有著作权的手机图片上载于搜狐网,还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体育频道信息,法院认为,双方争议所涉及的三条体育信息是客观已经发生的事实且被媒体以体育新闻形式广泛报道,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财经频道的一份表格和一份名单的权利的问题,法院认为,新浪与《福布斯》杂志提供给原告的原始材料相比,在材料的编排上确有独创性,构成了汇编作品,应认定原告作为汇编者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搜狐网上载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如前所述,同时还构成不正当竞争。而该名单与原始材料相比,是原样照登,完全相同,并无独创性,原告无权主张著作权。另外,《福布斯》杂志发布该名单是公开的,因此,被告使用该名单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面对法院的一审判决,搜狐的律师当庭表示,要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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