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2002年12月3日讯(记者王继然通讯员刘虹刘军家平伟东)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天津中盈集团有限公司等21个欠账单位和个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在当地传媒公布了上述单位和个人名单。据天津二中院执行庭庭长柏连贵介绍,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天津市尚属首次。 据介绍,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内容包括:被执行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完全偿还债务之前,不得用公款在宾馆、饭店等高消费场所消费;不得使用轿车、不得在单位报销乘坐出租车、火车卧铺、飞机、轮船4等以上舱位票据以及使用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的费用等;单位财务需每月定时向人民法院申报,并随时接受审计。被限制人是个人的,在个人完全偿还债务之前,不得在高消费场所消费;不得购买高档商品和大额生活用品,被限制人及其配偶不得出资让其子女就读“贵族”学校,不得投资兴办新的经济实体等。 日前,天津二中院召开发放执行款物大会,将该院近两个月执结标的2.27亿元发放到债权申请人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