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法院民一庭积极指导当事人举证,在送达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举证时限进行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审判员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时限,下发举证通知书,告知其举证的时限,该通知书亦充分载明当事人举证的权利,证据的种类及不能提供证据、超时提供证据及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待证事实的风险,使其通过自己的举证活动充分预见自己的诉讼风险,无论输赢都能发自内心地接受诉讼结果,最终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