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成果丰硕,到目前为止,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已经全部制定了关于村委会选举的地方法规,国家和省市两级有关村委会选举的立法工作顺利完成。 记者从正在宁波举行的全国村委会选举情况分析会上了解到,到今年8月底,全国有25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出台了村委会选举办法,湖北、山东、黑龙江、安徽和广东等省还对选举办法进行了修正。6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在实施办法中对村委会选举作了具体规定。河北、广东和湖北等省还出台了关于村务公开的单项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各级政府、部门文件形式出台的相关规定和制度更是不胜枚举。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内务室主任佟宝贵说,自从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后,在短短的四年时间里,全国就完成了建立村委会选举的基本法律框架和法律体系,从立法的速度来讲是相当快的,立法质量也比较高。 “这意味着村委会的选举真正纳入了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从而保证了村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意义非常重大。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中国——欧盟村务管理培训项目专家组副组长余维良给出了自己的评价。 长期研究选举制度的余维良说,我国对村委会选举的立法不仅比较完善,而且在保障农民的权益上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效果。村委会组织法第14条第一款规定的“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确立了以“海选”为特征的中国特色的村委会选举模式,这在世界选举史上都是一个创新。他指出,在有选举以来,提名权一般是掌握在组织和党派手中,而我国的村委会选举真正把提名权交给了农民。 在村委会组织法的基础上,各地还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地方法规中又有许多创新。仅关于提名方式的规定,围绕一人一票的基本原则,在31个地方法规中就有11种之多。各地方法规的实践性、指导性和操作性都大大增强,使得我国农村基层民主的实现有了切实的法律保障。 “什么是政治文明?完善的村民选举制度就是政治文明的最好体现。什么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每个农民都能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开展自治活动,就是在农村实现‘三个代表’的制度化途径。”越来越完善的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让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农村处处长王金华对于十六大精神,有了自己深刻而独到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