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讯(记者台建林)患者与医院发生医疗纠纷,起诉至法院,医院本应证明自己不存在医疗过错,但因医院明确表示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最终败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今年4月1日实施以来,陕西省首例适用“举证倒置”原则判决医院败诉的案件。 2002年3月25日,西安市高陵县的雷女士到陕西省邮电医院治伤,被诊断为椎体陈旧性压缩骨折及神经损伤疾病,遂住院治疗。3月27日,医院给雷女士作脊髓减压探查术,术后其双下肢运动感觉功能障碍。4月9日,医院又给其作脊髓血肿清除术后,其下肢仍处于软瘫状态。6月,雷女士将陕西省邮电医院起诉至西安市莲湖区法院,要求赔偿84万余元。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原告雷女士双下肢感觉运动功能丧失,双下肢瘫痪达到二级伤残程度。 按照“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对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鉴定结果,被告医院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然而,庭审中,陕西省邮电医院向法庭书面答复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莲湖区法院一审认为,邮电医院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医疗侵权责任,法院依法支持。于是,判决陕西省邮电医院向雷女士赔偿残疾人补助费、精神损害费等共计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