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核心,公正是人民法院的灵魂。近年来,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向管理要公正,向管理要效率,多管齐下抓审判管理,取得了明显的效果。2001年以来的一组数据充分证明了这一做法带来的新变化:审结案件3217件,上诉案件56件,无一重大改判或发回重审,结案时间由平均65天缩短至35天,无一案件超审限。 及时立章建制 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要想将审判工作搞上去,在审判中实现公正与效率,就要将整个审判工作放置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中。否则,整个审判工作将像一团散沙,整个队伍毫无凝聚力和战斗力,审判工作将陷入困境。这是靖州法院领导班子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摸索出来的一条硬道理。光有认识还远远不够,靖州法院的领导班子将目光首先锁定在整个管理体系的制度建设上。 2001年初,曾任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的刘东利调至靖州法院任院长。他走马上任的第一件事,就是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商讨审判管理的各项制度建设。随着几次班子会议的召开和激烈的争论,审判管理的各项制度初具雏形。紧接着而来是更广范围的研讨,各审判庭室的骨干畅所欲言,纷纷为制度建设献计献策。3月初,靖州法院正式制定和修改了《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案件督办制度》、《院领导听审办案制度》、《错案责任追究赔偿制度》等24项制度并汇编成册。其中关于审判管理就有15项,涵盖了立案、审判、执行、审监等审判活动各个环节,整个审判管理体系初具规模。 没有一成不变的事物,全国法院各项改革在不断深入,形势在不断变化,靖州法院也对与审判管理相关的各项制度进行了相应的完善和修改。自2001年初制定制度以来,共对15项制度的50余处进行了改动,而这绝大部分来自于广大法官的合理建议。为保持制度的长久生命力,自制度制定以来,靖州法院就形成了一项不成文的规矩,制度必须无条件执行,但对其中不合理、不完善的地方,法官可以合理建议修改。这一不成文规矩大大提高了法官参与审判管理的积极性,也使法官很快地形成了服从审判管理、主动参与审判管理的良好意识。 不断深化改革 靖州法院在进行制度建设的同时,在2001年初正式进行了审判流程管理的改革,实现了立、审、执、监的全面分离和案件的全程监控。为保证整个改革的顺利进行,靖州法院经多次挑选,为立案庭配备了三名刑、民、行政审判领域骨干法官,并将书记员全部划由立案庭管理。为使审判流程管理改革落到实处,还在办案经费极其紧张的情况下列专项资金为立案庭重新装修了新的立案大厅,设立全电脑化案件全程监控系统,使审判流程管理成为审判管理的一项核心工程。该院在审判流程管理改革的付出得到充分的肯定:他们的经验和做法2001年在全市法院全面推广。 随着流程改革的实施,其他审判方式的改革也随之而来。2001年7月,靖州法院把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与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的人事制度改革结合起来,经过庭审质量考察、业务考试、文书质量评比、公示等程序,从31名竞争法官中,选任了19名审判长、独任审判员。还进一步明确他们的职责和权限,授权其审核签发法律文书,以加快办案进度。自选任以来,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发挥了骨干作用,出色地完成了审判任务。许多当事人评价说:“现在的法官办的案件我们放心。” 为提高办案效率,靖州法院大力探索简易审案。除法律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的以外,要求所有案件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01年以来,85%以上的案件都适用简易程序,缩短了办案时间。在刑事审判中,他们还大胆地探索了普通程序简便审,大大提高了效率,最多的一个上午审结了3件案件。一起盗窃案件仅20分钟就当庭宣判,承办该案的法官深有感触:“20分钟审结一起案件,我办了十多年的刑事案件,以前连想都没有想过。”靖州法院在审判方面改革的步伐并没有就此停止,今年,他们又盯准了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便审这一领域,各项准备工作正在紧张的筹备中。 对证据这一复杂的领域,他们也进行了有益的尝试。针对以往庭审中出现的证据杂、质证难的状况,他们从2001年以来在民事、行政案件中普遍实行了证据出示制度,在正式的开庭审理前,召集双方当事人互相核对证据,掌握双方争议的焦点,节约开庭审理时间,减轻了法官负担,审判人员驾驭庭审更加得心应手。 管理常抓不懈 制度是基础,但贵在落实。在制定了合理、科学的管理制度、实施审判流程管理模式和审判方式改革后,靖州法院的整个审判管理体系已较为完善,审判管理的各项制度也逐渐在实践得到了落实。 前些年,当事人反映最强烈的就是案件的久拖不决问题,许多法官没有形成严格的审限意识,还有不少的陈年积案亟待清理。从2001年开始,院长刘东利加强了审限的管理。为保证立案庭的审限管理落到实处,立案庭几乎成了他的第二办公室。 为保证新的审判管理模式的顺利实施,该院首先进行了对积案的清理,共清理出各类积案186件,全部分配到个人,明确了职责。到年底,清理出的积案已基本清结。同时对新收案件由立案庭通过审判流程管理进行全程监控,对在内部审限内未结者,院长授权立案庭进行督办。对经两次督办仍未结者,扣罚案件承办人一个月法官津贴,并记入当年年终考评,两件以上者不得参与当年评先评优。在每次的全院大会上,案件审限通报是必经程序。院长都会选择主观原因较大的督办案件进行公开批评,时常给办案人员提醒。立案庭则每两周汇报一次审限情况,根据具体情况对督办案件作出限期结案或扣罚责任人津贴等处理。在处罚上,院长给立案庭撑腰,处罚全部由立案庭报院长进行,解决了立案庭同志的思想包袱。至目前为止,已有7人次被扣罚一个月法官津贴,并有4名在今年初的竞争上岗综合评分中被扣分处理。 一位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后两个月没有结,找到立案庭询问情况,立案庭随后对该案承办人进行了催办,不出十天就结了案。该当事人事后对立案庭法官竖起大姆指夸道:“以前要想尽快结案,只有缠领导,想不到现在通过立案庭就可以解决了。”如今,找立案庭催办案件的观念已在当事人心中逐渐形成。 但正如院长刘东利经常在大会上所讲的那样:“管理只是手段,惩罚不是目的,公正与效率才是根本。”靖州法院在严格实施各项审判管理中,从一开始就注重与法官的沟通,取得法官的支持。审限督办制度刚开始实施时,就有很大一部分法官不适应,心理上一时转不过弯来。还有的被处罚的法官想不通,认为自己辛辛苦苦办案,到头来却被经济处罚,把对立情绪带到了工作中。针对这一情况,院长专门召开全院大会与法官进行思想沟通,阐明了严格实施审判管理的宗旨,取得了法官的理解与支持。院长还找被扣罚法官津贴的法官促膝谈心,给其分析主客观原因,增强责任心,消除对立情绪。此后,院长先找法官谈心后扣罚成了一项不成文的规矩。随着审限观念的逐渐加强,法官普遍适应了这种严管理、高效率的办案节奏。“虽然压力大了,肩上的担子重了,但案件快审快结,当事人满意,不经常来缠了,自己心里也舒坦了,多累也值!”成为许多法官在一年多来的严格管理下办案的切身体会。 在落实审判管理中,靖州法院不但加强了审限的督办,还加强了对案件质量的检查。根据《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的要求,成立了以审监庭法官为成员的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对2001年以来审结的案件在程序适用、实体处理、文书质量、材料整理等方面,在归档前进行质量大检查。对程序、实体处理确有错误的,由审判监督庭作出检查记录,报请院长按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对裁判文书中的错误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每查出一个错别字罚款2元,每发现一个校正章罚款2元,引用法律条文笔误一处罚款10元,对文书中的错处立即裁定补正;对装订不合格的,责成办案庭3日内重新装卷。待经过过细检查,审判监督庭确认案件质量已合格,并在卷封上加盖“已审核”的印章后,档案室才予以接收。在质量检查中,就检查的近3000份裁判文书来看,其中发现错别字近100余处,用语不规范200 多处,以及一些其他有损裁判文书质量或严肃性的问题。靖州法院定期对此进行了通报,对提高法官的裁判文书质量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