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32000公里海岸线、6000多个海岛和473万平方公里海域的中国正在积极改善海事司法环境,为保护海洋环境、维护国际海洋运输秩序提供更加有效的司法途径。 在最近举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问题国际论坛上,来自我国各地海事法院的法官与国际知名的海洋环保法律专家们一起就利用法律有效保障海洋环境的焦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研讨。 与世界上其他临海国家一样,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正在给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带来更大的压力。随着1978年我国第一次把“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纳入宪法,国内海洋环境立法和其他环境立法一样步入快车道。 20世纪80年代,我国加入了近20个有关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污染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方面的国际公约。同时,我国还确定了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系统、防止拆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等具有我国特点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中国的海洋环保法律制度非常完善,这样的完整体系在世界上也是不多见的”,国际油轮油污限制联盟执行主席伊恩·怀特这样说。我国自1984年起,先后在上海等地设立了10个海事法院。十几年来,我国的海事法院坚持遵守国内法和国际公约、参照国际惯例的司法原则,审理了300余件涉及海域污染的损害赔偿案件。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海事审判案件明显增加,案件类型和案情将更为复杂,传统的司法观念和诉讼模式将面临着挑战。 最高人民法院李国光副院长指出:“面对新情况,我们需要有效地加强司法保护海洋环境”。他说,目前海事审判将在两个方面做重要调整。一是在对海域污染造成损害的案件中,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有权向责任者提出诉讼;二是海事局等企事业组织也有权就自身为防止或减少污染损害支付的合理费用提起诉讼;同时,负责海洋生态环保的职能机关,可以代表国家就自然资源的损害提起诉讼。此外,关于海洋油污损害的赔偿数额,需要改变以前仅仅按理论模式计算出经济损失,扩大到考虑以环境得到恢复而采取的合理措施所支出的费用来确定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