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17日讯(记者王继然真东通讯员文刚)“梆!”随着一声法棰的脆响,已被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判刑的张洪被二审法官当庭宣告无罪,立即释放。11月12日,站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庭被告席上的张洪痛哭失声:“我从来没对法律失去过信心,感谢二审法院的公正,还了我一个公道。” 这一案件发生在今年1月1日晚。外地打工人员李振华、于东顺等6人酒后来到张洪经营的发廊,要求“脱光衣服按摩”,遭到女服务员的拒绝,李振华等人便破口大骂。当发廊老板张洪出面劝解时,李振华便抄起玻璃杯将张洪前额砸得皮开肉绽,鲜血直流。张洪马上拨打“110”报警,但李振华等人将张拖至发廊外打倒在地。情急下,张洪捡起在门口做饭时用的菜刀,一通乱抡,先后将李振华等五人砍成轻伤和轻微伤。 一审法院认定张洪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但是,天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洪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自卫行为,虽然持械连伤五人,但未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伤害罪,建议二审法院改判。 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经过法庭认证、质证、辩论后,认定张洪的行为是出于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目的,主观上不具备危害社会的故意,客观上实施的是正当防卫的行为,其行为完全属于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对损害后果不承担刑事责任。 审判结束后,有关法官当即表示,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就是为了保护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可以采取自卫的方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其目的就是鼓励公民勇敢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此案改判无罪,就是这种法治精神的彰显。 据悉,挑起这一事端的李振华等6人已因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刑或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