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靠“证据链”打赢了一场“哑巴”官司

200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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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是诉讼的基本常识。但如果一个人以前从未打过官司,不懂、不会收集和保存证据,那么当他无端地被人告上法庭时,该怎么办?家住浙江省天台县平桥镇的农民滕某就遇到了这种事,他在法官的举证指导下最终赢了这场有理无凭官司,给人以不少启示。 2001年11月30日,滕某雇用驾驶员王某到河北省安平县拉货,正在安平县做生意的老乡庞某遂将一包已封好的3万元钱交给王某,请他带给滕某转交给其胞兄。同年12月3日上午,王某驾车回到家乡,滕某通知庞某胞兄领走这包钱,但双方未办理任何交接手续。此后,庞某以同样方法又请滕某带过2笔款。2002年2月10日,庞某与胞兄结账时,其兄称没有收到去年11月30日托带的这笔款,后一纸诉状将滕某告上法庭。 接到法院传票的滕某一下子懵了,他听人说有理无凭的官司必输无疑。而法官告诉他,虽然你提供不出已将托带款交给庞兄的直接证据,但只要提供能够相互印证的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并作出合理解释,依照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可以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判案。在法官的指导启发下,滕某首先到天台县平桥电信支局,取得庞某与其兄在2001年11月21日至同年12月20日期间电话记录证明,根据记录显示他们共通话11次,尤其与托带款时间接近的前后8天内通话达4次之多。故认为原告作为经商之人,托带大额现金,在多次与胞兄通电话中不提及托带款的下落,有悖常理。 其次,滕某请当日卸货门市部两名工作人员及1名装卸工到庭作证,证明庞兄于去年底到卸货现场向其要过托带款。 第三,滕某认为在此次带款后,原告以同样方法又请他托带过2笔款,均安全带到。这从另一方面证实第一笔款也是安全带到的,否则,原告是不可能再请他托带的。 第四,滕某申请法院委托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对他及第三人庞兄进行心理测试鉴定。在征得庞兄同意后,法院同意委托鉴定,结果鉴定结论为排除被告不当得利嫌疑,倾向认定第三人的不当得利嫌疑,可作为参考依据。最后,法庭通过对滕某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判断,认为其符合情理,予以采纳,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庞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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