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城诉前告知风险

2002-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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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法院对民商事纠纷案件在受理前实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即在当事人起诉前就告知其败诉或执行不能风险责任的承担。这一做法,大大增强了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意识,减少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对立情绪,使民商事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的各个程序都能健康有序地顺利进行。 该院实施诉前告知风险制度后,案件审结出现“四多一少”的可喜现象。“四多”,一是当事人挤诉讼标的“水分”的多。当事人在立案前慎重起诉,不随意扩大事实,不随意扩大诉讼请求,压缩了诉讼请求的“水分”。二是当事人积极举证的多。不少当事人在证据未收集完前没有胜诉的把握,不急于向人民法院起诉。三是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的多。四是当事人积极配合的多。整个诉讼过程,当事人积极配合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积极查找涉案财产下落,当事人与法官之间配合默契,心顺气顺,诉讼周期大大缩短。“一少”即缠诉缠执的少。由于诉前当事人对诉讼风险有足够的心理准备,因而,一旦出现败诉或难于执行的案件,当事人也能对法官的工作表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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