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72执1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广州市信德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3401号亚钢大厦1301、1303房。
法定代表人:张全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铭佳,广东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旭棠,广东明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安军,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信德货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军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的相关开户银行、工商、车辆、船舶、不动产登记等部门调查,及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实,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汽车,已委托当地法院限制权属处分,发现被执行人有船舶但因下落不明,无法扣押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