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72执124号
申请执行人:李强,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被执行人:汕头市嘉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衡山庄西区28幢301之6A1号房。
本院受宁波海事法院委托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强与被执行人汕头市嘉航贸易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 ,经向被执行人的相关开户银行、工商、车辆、船舶、不动产登记等部门,除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所属的“福××19”轮因下落不明无法扣押,作限制权属处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