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72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新宏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情侣南路455号1幢2单元201房。
被执行人:中山庆豪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金山工业城。
本院在执行珠海市新宏安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山庆豪工艺礼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运费及利息共计839 036.9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0 790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询工商、房产、车辆和相关银行,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显示企业状态为吊销。经实地调查,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在登记住所地有生产经营活动。申请执行人也未能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新耀
二O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