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映君、陈民生、何晓、陈钉湖、陈灯豪、陈小蝶、陈益汝与蔡文准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01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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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72执139号

申请执行人:谢映君,女,1983年05月05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申请执行人:陈民生,男,1956年10月21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申请执行人:何晓,女,1958年07月18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申请执行人:陈钉湖,男,2007年06月01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申请执行人:陈灯豪,男,2008年12月19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申请执行人:陈小蝶,女,2004年06月25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申请执行人:陈益汝,女,2005年10月24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被执行人:蔡文准,男,1979年02月16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本院在执行谢映君、陈民生、何晓、陈钉湖、陈灯豪、陈小蝶、陈益汝与蔡文准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执行款及延迟履行利息475 927.63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7039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询工商、房管、车辆及相关银行,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O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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