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72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马场路庆亿街1号。
被执行人:广东旭日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1号2307房。
被执行人:广州神州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1号2306房。
被执行人:广东东方华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1号2308房。
被执行人:程立新,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执行人:程冰馨,女,199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旭日海运有限公司、广州神州海运有限公司、广东东方华晨投资有限公司、程立新、程冰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72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东旭日海运有限公司、广州神州海运有限公司、广东东方华晨投资有限公司、程立新、程冰馨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72执15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