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72执1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清武,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澳县。
被执行人:陈清波,男,195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澳县。
申请执行人陈清武与被执行人陈清波船舶权属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民终24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柴油补贴92 734.09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9月4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72执1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梁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