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清武与陈清波船舶权属纠纷

201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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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72执1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清武,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澳县。

被执行人:陈清波,男,195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澳县。

申请执行人陈清武与被执行人陈清波船舶权属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民终24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柴油补贴92 734.09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9月4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72执1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梁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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