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72执2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驿锦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81号第5层东侧505室。
法定代表人:陈德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才华,男,汉族,1989年3月9日出生,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吴少义,男,汉族,1967年4月29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申请执行人厦门驿锦鸿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少义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厦门海事法院作出的(2017)闽72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民事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和解费及利息928394.5元。厦门海事法院委托本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扣被执行人财付通存款6485.78元。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72执20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梁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