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72执65号
申请执行人:胡炳科,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
申请执行人:郭志财,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被执行人:陈贵明,男,196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被执行人:冯锦棠,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申请执行人胡炳科、郭志财与被执行人陈贵明、冯锦棠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72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偿付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船费及利息468 844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贵明已经死亡,其位于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南村628号702房的房产已经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冯锦棠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冯锦棠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72执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梁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