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志财、胡炳科与冯锦棠、陈贵明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201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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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72执65号

申请执行人:胡炳科,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

申请执行人:郭志财,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被执行人:陈贵明,男,196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被执行人:冯锦棠,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申请执行人胡炳科、郭志财与被执行人陈贵明、冯锦棠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72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偿付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船费及利息468 844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贵明已经死亡其位于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南村628号702房的房产已经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冯锦棠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冯锦棠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72执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梁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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