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浩银贸易有限公司与联泰物流(Union Logistics Inc.)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201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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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72执92、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江门市浩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丰乐路41号之一三层(2-21)-(0-4)+2.50M(0-B)-(2-A)轴。

法定代表人:汤富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跃,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铭仪,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行人:联泰物流(Union Logistics, 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孵化大道工业城(950 S. Hatcher AVE City of Industry CA 91748 U.S.A.)。

法定代表人:甘靖国(Ching Kwok Kam),该公司总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浩银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联泰物流(Union Logistics, Inc.)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案中,经向被执行人的相关开户银行、工商、车辆、船舶、不动产等部门调查,及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授权收取及支付海运费的国内代理人广州升扬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已搬迁,下落不明。除对网络查控发现的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的有关车辆限制权属处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72执92、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晓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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