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72执99-103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龙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白沙乡长岭村。
法定代表人: 韩成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旭融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樟树布社区布沙路59号荔景公寓1110房。
法定代表人: 艾小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洛阳龙鼎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旭融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五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72民初132、133、134、135、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深圳市旭融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偿付义务,2018年3月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旭融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72执99-10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