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72执恢2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骏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覃泽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吉祥,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金骏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民路贤基大厦1B10-F。
法定代表人:史洪兵,董事长。
被执行人:陶伟祥,男,汉族,1958年9月2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骏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骏丰投资有限公司、陶伟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72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偿付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退回保证金及利息2 211 4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72执恢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梁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