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72执83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 关宇初,男,汉族,1979年6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罗永洪,广东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颖诗,广东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粟红岳,男,汉族,1979年10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申请执行人关宇初与被执行人粟红岳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72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偿付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供油款144839.93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支付了10 000元到本院账户。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属的位于湖南省岳阳楼区陵矶办事处港口居委会504的房产,并启动了拍卖程序,经评估公司现场勘查,未能查找到该房产具体位置,无法评估。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粤72执8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