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72执128号
申请执行人: 广州明洋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明月一路20号明月阁1401之一室。
法定代表人:梁学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旭荣,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民生船舶管理有限公司(China Minsheng Shipping Management Co.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骆克道53-55号恒泽商业大厦15楼1501【071)房(Flat/Rm1501(071) 15F Spa Centre 53-55 Lockhart Road WanChai】。
申请执行人广州明洋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中国民生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履行本院(2016)粤72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2018)粤72执128号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中国民生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在内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72执1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在内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