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72执189号
被执行人:黄昭坜,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
黎建荣与黄昭坜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72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6864元。本院立案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72执1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梁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