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月香、石贵源、石杏婷与李灿余、霍锦才海事海商纠纷

2018-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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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72执79号

申请执行人:吴月香,女,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申请执行人:石贵源,男,199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申请执行人:石杏婷,女,199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执行人:李灿余,男,195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被执行人:霍锦才,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月香、石贵源、石杏婷与被执行人李灿余、霍锦才海事海商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的相关开户银行、工商、车辆、船舶、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除限制被执行人李灿余、霍锦才所有的车牌号分别为粤JD××47、粤JN××63的车辆进行权属处分,同时执行被执行人李灿余35 448.35元(其中扣划3958元作为申请执行费,扣划31 490.35元作为执行标的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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