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红荣与黄春文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2018-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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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72执90、91号 

申请执行人:黄红荣,男,汉族, 1970年9月2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

申请执行人:王伟全,男,汉族,1979年5月1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

被执行人:黄春文,男,汉族,1983年8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申请执行人黄红荣、王伟全被执行人黄春文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72民初427、4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上述生效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黄红荣给付执行款项及延迟履行利息合计486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629元;向申请执行人王伟全给付执行款项及延迟履行利息合计5802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77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询房产、车辆、工商以及相关银行,并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梁诗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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