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72执90、91号
申请执行人:黄红荣,男,汉族, 1970年9月2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
申请执行人:王伟全,男,汉族,1979年5月1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
被执行人:黄春文,男,汉族,1983年8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申请执行人黄红荣、王伟全与被执行人黄春文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72民初427、4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上述生效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黄红荣给付执行款项及延迟履行利息合计486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629元;向申请执行人王伟全给付执行款项及延迟履行利息合计5802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77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询房产、车辆、工商以及相关银行,并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梁诗颖